今天是:

宗教政策法规问答系列3

发布时间:2016-6-26 16:01:03  浏览量:6249 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五条中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那些人? 
    “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管理组织认定的在各宗教中具有某种教职身份的人员,包括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喇嘛、觉姆、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伊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教师、长老。
  2、外国人可以在那些场所参加或举行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这里所说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必须是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这是指我国境内外国人比较集中的地方或在举办大型国际活动(如国际会议、国际体育比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等)期间,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只为外国人举行宗教活动而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地点。 
  3、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哪些主要义务?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与社会尊重和保护的同时,它也应承担一个社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义务。对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第五、第九、第十二条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施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 
   (3)坚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关于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宗教逐步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成为中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务,不允许任何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内政和宗教事务。 
   (4)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原则上可以接受,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5)宗教活动场所的各种社会活动,如对宗教文物的保护管理,经营销售宗教书刊、宗教艺术品和宗教用品,举办企业,等等,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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