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问答系列2
除宪法外,在我国的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质、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国共产党与爱国宗教界人士如何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最重要的是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在处理我们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时,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振兴中华,完成祖国统一,是我们与宗教界朋友们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这既是我们之间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我们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我们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3、我国宗教为什么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境外势力不断进行宗教渗透、试图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现实状况。我国现有宗教除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外,其他宗教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入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天主教、基督教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是靠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帝国主义势力长期控制和利用天主教、基督教为其侵华政策服务,使中国人民和广大信徒深受其害。新中国建立后,基督教、天主教开展了三自革新和反帝爱国运动,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是只对我国某一宗教的要求,而是我国所有宗教应遵守的普遍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受到全国社会各界的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已经成为国家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也代表了我国广大宗教信教群众的意志。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和联系日益增多,但境外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其它传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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