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英文名:Taian IslamicAssociation英文缩写:T.I.A),是全市各民族穆斯林和信仰伊斯兰教公民参加的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市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弘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原则;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带领全市各民族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宗教和睦,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分别为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和泰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楼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和维护全市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穆斯林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兴办各项伊斯兰教事业,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
     (三)做好解经工作,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伊斯兰教基本精神做出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才,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教职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聘任等项工作。
     (五)搞好清真食品监制工作,为清真食品生产企业服务。
     (六)发掘、整理、保护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开展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七)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事业和自养事业。
     (八)按照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要求,做好组织全市穆斯林群众朝觐事宜。
     (九)开展同国内外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交流与合作。
     (十)建立、健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伊斯兰教协会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职权
   第六条泰安市伊斯兰教全市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市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二)选举产生委员会;(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七条全市代表会议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金市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条本会设委员会,委员会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本会的工作任务。处理提案,推进会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市代表会议和委员会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筹备召开全市代表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
作。常务委员会按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会长,由委员会会议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穆斯林中有较高威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三)协调本会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五)提名业务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本会设办公室、财务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办自养企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实体。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常务委员会筹集;(二)穆斯林自愿捐助;(三)清真食品监制服务;(四)申请政府资助;(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范,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兼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需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改变。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增强社会公信力。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后提交全市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在全市代表会议通过后1 5日内,经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需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12年12月29日泰安市伊斯兰教第三次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全市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县市区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等,有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