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1泰安市伊斯兰教全市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市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二)选举产生委员会;(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2 全市代表会议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3 金市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 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 本会设委员会,委员会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本会的工作任务。处理提案,推进会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6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市代表会议和委员会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筹备召开全市代表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
作。常务委员会按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7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8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工作。
9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委员会会议协商推举产生。
10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穆斯林中有较高威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12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3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4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三)协调本会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五)提名业务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5 本会设办公室、财务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相应的工作机构。
16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办自养企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实体。
1泰安市伊斯兰教全市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市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二)选举产生委员会;(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2 全市代表会议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3 金市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 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 本会设委员会,委员会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本会的工作任务。处理提案,推进会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6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市代表会议和委员会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筹备召开全市代表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
作。常务委员会按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7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8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工作。
9 本会设名誉会长,由委员会会议协商推举产生。
10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穆斯林中有较高威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12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3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4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三)协调本会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五)提名业务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5 本会设办公室、财务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相应的工作机构。
16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办自养企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