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
二、管理场所资产:宗教活动场所对所有固定资产要登记注册,妥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避免资产流失。
三、管理场所财务: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收支帐目清楚、公开。
四、宗教信徒及教职人员:信徒如有违规行为,应该劝导教育,经教育不听、情节严重者,经管理机构研究后,停止其活动,以至除名。教职人员如有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上级教务机构和政府宗教部门反映,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惩戒,以至除名。
五、坚持“三自”方针,坚持抵制违背“三自”方针的言行和境内外宗教活动的渗透。
六、维护教会团结,反对教派之争,提倡勤劳致富,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上一页:论积极引导宗教民主的现实意义 下一页:泰安市着力加强民族宗教团体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