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伊协通告“关于禁止在清真食品包装上使用《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的通告”
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文件
泰伊字〔2016)10号
关于禁止在清真食品包装上
使用《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的
通 告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伊斯兰教协会没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管理资质。《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实施之前,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发放的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早已失去时效,一律作废。《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实施之后,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依法停止了清真食品生产的监制工作。任何企业生产的清真食品包装上擅自使用《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字样的,均属违法侵权行为,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泰安市伊斯兰教协会
2016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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